[MYBO 首页]
登陆博客 注册博客  
老农  人气量[6412161]
个人首页 | 管理博客 | 我的文章 | 我的相册 | 我的圈子 | 我的视频  
 
MYBO broadcast
search
 
个人简介
 
姓名:HSM
 
简介:注册之后就才能回复我的文章
教师贴四:有线数字电视产业政策的“新瓶与老酒”

《媒介》视点文章
                                                                               老酒与新瓶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编辑部记者来电曰,撰文谈谈读后感想。该通知发出之后,网上有两种声音,说好的高度评价所谓机卡分离、三网融合,有人言,这意味着广电与电信很快就要相互进入。说不好的,戏谑此为老酒新瓶,马后炮而已。
如何判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为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所发布的文件呢?依照传统的思维方式,对于上级文件的解读通常就是两点,一是级别。中央的,部级的而后司局级的,级别越高就越是具有权威;二是范围。文件有所指,赞否两立,关键是涉及何种领域,规范何种细节。依照这两项原则,文件通读领会之后就是两个字:执行。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时代,对于上级文件的领会和执行,增多了新的成分,除了上述的两项原则之外,判读者还要看看,文件所贯穿的思想是否领先,问题的诊断是否准确,出台的时间是否适宜,政策的规定是否可行等等,总而言之,文件对于整个产业发展的适时引领、务实可行是很重要的判读依据。
就文件所贯穿的思想来说,明示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政策步骤应当说是正确的,也正是行业所为。然而,看看中国数字电视的发展现实,我认为如果这个文件发布在三年前,甚至五年前,那可能就更加具有划时代意义了。就中国的数字电视发展而言,到去年年底为止,已经整体转换了2400万的家庭,今年估计突破3000万是没有问题。这个时候,发这个文件,时间有点晚了。
    通知花了不少笔墨所说的“机卡分离”,理论上说是不错的,但是,从执行层面想想,有点为难。机卡分离与目前的一体机相比,确实有使用便捷的好处,问题是加大了机顶盒的制造成本,对于进行无偿发放的运营商来说,增加毫厘如同心头割肉,难。还有一点,机顶盒推广已经快达到全国三分之一家庭,在市场说了算的环境,逆势而行,更难。顺着个思路再深入思考,“机卡分离”的技术体制可能存在一个巨大的陷阱。文件当中的所谓条件接收系统说白了就是加密系统,加密么,就是你不给钱就看不到。有加密就有盗版,近年来黑客的手法在不断创新,从破解密码、复制智能卡,发展到密钥共享。黑客不再费时费力地破解智能卡,将普通的智能卡(小卡)套在一张大卡中,再插在计算机上,通过专门开发的软件读取解密用的密钥,然后,直接通过互联网共享给盗版接收机,这就是坊间所说的“密钥共享”,有了这项技术,不管是哪个加密系统,都能在同一个接收机里使用。当前,国际上几大加密系统厂商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原来独立安置在机顶盒里的条件接收系统(读卡器)与解码芯片做在一起,智能卡与解码芯片一一绑定,让“共享密钥”失灵。由此可知,“机卡分离”的技术路线与目前最新的国际潮流相反,如果实施了,黑客的“密钥共享”就可以大行其道,只要有一张付过钱的正版卡,所有观众都可以通过网络共享密钥免费收看。这与费力气搞“机卡分离”的初衷正好是南辕北辙,提醒决策者三思而后行。
    “三网合一”的确是很诱人的说法。文件也是浓墨重彩。然而,我认为这里也是误区多多。简单的概而论之的“融合”其实没有意义,在行政层面言及“融合”更是障碍重重。所谓“三网融合”其实应当针对业务层面有所引导。例如文中所说广电的网络,具有天然的带宽优势,不妨发文鼓励其加快双向改造,更多地参与语音、互联网之类的业务,首先在业务层面达成“三网融合”。文件中规定:“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鼓励”广电参与电信的增值业务,而“支持”电信进入广电的基本业务,这显然是一种不对等的“融合”和“开放”,很可能糟蹋了“三网融合”的美丽构思。为了达到平衡,建议通知增加诸如支持广电参与电信语音通信服务之类的内容,让带宽富裕的有线电视帮忙分担些电信的流量,让老百姓也享受一下免费市话的实惠,这是不是更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呢?
    广电的封闭低效,常常被社会诟病,然而,电信的垄断专横,也搞得天怒人怨。以前百姓无知,任由电信敲骨吸髓,如今有长进了,对于电信的言谈举止时时警惕。作为广电和电信的消费者的我,由衷希望代表政府的发改委站在一个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对于两个行业的问题进行一番清理再说融合事情,否则,匆匆融合,必然产生一个怪胎,既垄断又封闭,既低效又专横,让广大消费者看在眼里恨在心上,且奈何不得,何苦呢!
中国目前的社会,已经是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所以呈现多元格局。就政府文件而言,行政指令越来越少,思想引领政策规范越来越多。这个时候,拥有先进思想,把握出台时机相当重要。如果大家正在筹划,欲动未动,政府说了,就可能成为行业的引领。如果行业老早就做了,生米都煮熟了,你再说,就会有人说是老酒装进新瓶,马后炮而已。
     马后炮我不敢说,不过,的确是有新瓶老酒的感觉,而且,酒味也不太纯正。有识者不妨尝尝。


附一月一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一日     


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数字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正确方向,确保文化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加快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和物质文化生活,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制定以下政策: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切入点,加快推广和普及数字电视广播,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形成较为完整的数字电视产业链,实现数字电视技术研发、产品制造、传输与接入、用户服务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二)加快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向数字化整体转换。2008年,通过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向世界播出北京奥运会节目;2010年,东部和中部地区县级以上城市、西部地区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市的有线电视基本实现数字化;2015年,基本停止播出模拟信号电视节目。  

(三)实现我国电视工业由模拟向数字的战略转变,2010年,数字电视机及相关产品年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出口额达到100亿美元;2015年,力争使我国数字电视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位居世界前列,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电视整机和关键件开发和生产基地,实现由电视生产大国向数字电视产业强国的转变。 

二、优化投融资环境 

(四)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数字电视专项工程,积极支持数字电视标准开发、关键产品产业化以及基础平台建设等重要项目。 

(五)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相关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新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加对数字电视产业的投入。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下,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网络和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为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七)国家投资的数字电视示范网建设,其有关工程建设和系统集成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和产品。 

三、加强税收优惠支持 

(八)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数字电视领域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推动技术进步 

(十)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数字电视技术创新体制,鼓励企业联合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技术和产品发展。加强数字电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 

(十一)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在现有科研院所和企业基础上组建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加强数字电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国家有关科技计划和基金重点支持数字电视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十二)积极发展地面数字电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大力推进广播电视网络的数字化升级改造,满足数字电视发展的需要。 

(十三)鼓励境外有关研发机构和企业来华设立数字电视技术开发中心,并与国内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数字电视关键技术领域的合作。 

(十四)有线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包括机顶盒和一体机)实行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即数字电视接收终端与条件接收模块完全分离)。从2008年起,有线数字电视运营机构应按照机卡分离的技术体制开展数字电视业务,在境内销售的具备地面数字电视信号接收功能的数字电视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五)数字电视传输等重要的国家标准应经适当规模试验验证。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应组织建设数字电视试验区,为试验、推广数字电视传输等重要的国家标准和机卡分离等重大技术提供条件。 

(十六)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效利用数字电视广播业务所需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卫星轨位资源,保障数字电视广播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 

(十七)转变广播电视运营方式,推进实施网台分离,形成适应数字化发展需要的广播电视运营机制。 

(十八)积极推进电视节目制作数字化,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电视服务,鼓励为用户提供专业化节目,充分发挥数字电视的信息服务功能。 

(十九)加强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信息安全,维护用户权益。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广电总局要加强对数字电视节目制作、集成、播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数字电视内容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二十)为确保数字电视系统安全,鼓励采用以国内技术为主体的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已采用国外接收系统的应与国内产品同密。 

(二十一)完善数字电视价格形成机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六、推进“三网融合” 

(二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网络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三)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四)有关执法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数字电视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在制订产品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数字电视技术标准专利拥有人、软件著作权拥有人、设备制造商、内容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知识产权许可机制。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负责解释并共同推进贯彻落实。 
 
  [ 上一篇日志 ]   [ 下一篇日志 ] 浏览 [4336] 评论 [6] 发表时间 [2008-02-01 07:59:03.0]  
 

回复
 王小农 [2008-02-01 17:27:54.0]
是有偏心眼儿。

共有回复6个 共1页 1


手机认证弹窗

身份验证通知

公安部网安大队要求,

您需要身份验证后,

才能进行此操作!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广告合作 | 问题咨询
Copyright 2007 @ Mybo.com, All Right Reserved. ICP证:京ICP备11006598号-3